广州清算责任纠纷律师,广州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4/9 0:14:45 点击数:9 发布人: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原 产 地:广东 |
产品规格:22年鑫霆律所邹主任团队 产品数量: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包装说明:22年金牌状王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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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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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fiogf49gjkf0d22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631331686;13826282389;QQ357487917广州清算责任纠纷律师,广州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律师广州股东出资纠纷律师,广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律师【http://xintinggw.com】经中国司法部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声誉!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 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 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 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 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 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fiogf49gjkf0d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经中国司法部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本所设有房地产法律业务部、金融证券业务部、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部、诉讼业务部、婚姻家庭业务部等专业部门。本团队律师工作重点突出、各有所长、分工合作,长期业务客户遍及泛珠三角等区域。本所律师服务的责任精神、质量水准与取得的成效均获得了客户的充分肯定和嘉许,客户满意度高达99%以上。本所全体律师将竭尽所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邹强主任律师: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总部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曾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邹强律师拥有近20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兼金融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