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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三大原则

发布时间:2010-06-20 发布人: 浙江新昌轴承行业协会 点击量: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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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在国外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案件,长期以来屡有发生。总的说来,我国企业在这些案件中输的多,赢的少。据研究发现,在输掉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本来是有可能赢的。而一些赢了的案件,起初应诉时并没有胜诉把握。我们是在游泳中学习游泳。总结经验教训,主要体会有三条:第一,中国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就要随时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第二,应对国外反倾销,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掌握专门知识、聘用专业人士和付出较高费用;第三,应对国外反倾销,也不是一件深不可测、高不可攀的事情,只要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就有可能获得胜诉。

  实际上,从中国改革开放的那一天起,反倾销就一直是悬在中国出口产品头上的一把利剑。国外反倾销使中国人付出沉重代价,也使中国人学到很多东西。加入国际市场就要懂得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现在,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人已经将这把利剑握在自己的手里,这就是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现在,我们在反倾销问题上有两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是运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第二是运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维护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后一个题目。

  为此,我想结合欧盟反倾销规则及有关案例,就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方略提出以下原则性意见。概括地说,有三条:积极应对原则、依法应对原则和理性应对原则。

  一、积极应对原则

  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企业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而之所以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则在于缺乏一致对外的意志。具体说,有些企业因为自己在欧盟市场份额少而甘愿放弃,有些企业因为有畏难情绪而退避三舍,有些企业则存在“搭便车思想”,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而自己坐享其成。如此怯不思战、弱不经战,自然免不了溃不成军、一败涂地。

  从法律上讲,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针对的是中国出口欧盟的所有彩电产品。按照WTO和欧盟的反倾销规则,可以说,如果能够证明中国彩电向欧盟市场的出口价格不低它们在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则可以对抗反倾销指控。因此,对中国彩电的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综合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可是,如果没有足够的中国企业应诉,就很难对此提出充分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应诉企业证明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价高于成本是无济于事的。这意味着,个别应诉企业将不得不充当所有出口彩电的代言人。由于得不到其他企业的配合,加上财力有限,难免形成“唐。吉诃德与风车作战”的悲壮局面。其结果将不仅是应诉企业的惨败,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的惨败。由此蒙受损害的,不仅是个别应诉企业,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而由此给中国彩电业造成的损失,不仅是当前的,而且是长远的。无庸讳言,倘若有一天中国的彩电业“全军覆没”,那么历史将会说,中国彩电不是断送在外国人手里,而且断送在自己手里。市场竞争是无情的。竞争中的失败者不能埋怨对手,只能检讨自己。我们要问,韩国的彩电企业能够通过一致行动打赢欧盟反倾销诉讼,中国的彩电企业为什么就不行?

  可喜的是,国家经贸部已经作出了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但是,单靠政府的督促是不够的。首先,国内企业要有荣辱与共的意识,齐心合力,协同作战,共同开拓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其次,中国的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要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如,开展国外反倾销问题的研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后援等等。就是要唤起我们的忧患意识,振奋我们的拼搏精神。中国人要有志气,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去争取我们作为国际市场成员的正当权利。

  积极应对原则,也可以叫做集体应对原则,其基本精神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众志成城”。

  二、依法应对原则

  在谈论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时候,我们应当对欧盟反倾销法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反倾销是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有关反倾销的规定,是WTO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加入WTO以后,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欧盟的反倾销规则是依据WTO的协议制定的。这些规则不是针对中国的;它们对所有来自非欧共体成员国的进口产品都是适用的。中国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服从和遵守这些规则。

  其次,我们应该承认,欧盟的反倾销规则与WTO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欧盟的反倾销规则无论是实体规定还是程序规定都更加细致和明确。这意味着,欧盟的反倾销法有较高的透明度,因而在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当然,这里所说的“较高”是相对于WTO的规定而言。不可否认,欧盟反倾销规则赋予了裁决者以某种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情况在各国都存在,不足为怪。

  第三,我们应该相信,欧盟委员会的官员们在审理反倾销案件中基本上是依法办事的。尽管我们不能排除贸易保护的动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影响的可能性,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努力,这种影响是可以得到抑制的。

  因此,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把握和运用欧盟反倾销规则来赢得胜诉。总的说来,按照WTO和欧盟的规则,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第二,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说来,在反倾销诉讼中,关于损害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起诉方手里;而关于倾销行为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具体说,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时,应主要从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着手。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确定与出口价格相对比的正常价值。这种正常价值一般是按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来确定的。因此,如何恰当地说明这些价格的实际水平并说服裁判者接受这种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应诉方一般拥有更多的举证机会。因此,在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时,需要认真研究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A款和C款关于正常价值计算标准和比较方法的规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加以精确计算和准确描述。

  其次,应当注意到,欧盟反倾销规则有一套很细致的程序。应诉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熟悉这些程序并善于利用其中的有关规定。一般说来,法律程序越细致越复杂,就越是离不开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的帮助。由于应诉是在国外进行,中国的应诉者除了得到国内律师的支持外,还要积极寻求外国律师和其他友好人士的帮助。

  需要指出的是,欧盟的法律基本上继承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所以,吃透欧盟反倾销规则的条文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反倾销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对已有欧盟反倾销案例的进行研究也很有必要。

  依法应对原则,归纳起来,可以是一句话:“以彼之盾,御彼之矛。”

  三、理性应对原则

  反倾销被用作贸易保护手段,这是国际上早已存在的现象。我们反对这种做法。对于某些外国政府或者跨国公司滥用反倾销打压和排挤中国产品的做法,我们应当坚决地予以揭露,并且不排除在必要的时候依照国际惯例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但是,总的说来,我们在应对国外反倾销的问题上,应当保持理性态度。所谓理性态度,一是以法论事,二是依法办事。我们不主张情绪化的做法,不主张针对特定国家或者特定外国公司的产品鼓动民众抵制。当然,如果有个别外国公司由于滥用反倾销诉讼打击中国产品而损害了自己在中国人心中的道德形象,那是咎由自取。在反倾销问题和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法律问题上,我们要告诉全世界:中国的法制是理性的法制,中国的政府是理性的政府,中国的人民是理性的人民。中国不仅有开放的市场,而且有开放的文化胸怀。中国人愿意与各国人民一道,成为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共同受益者。我们不需要走闭关锁国的老路。

  这里,我们要对中国的出口企业提醒一句:千万把握好自己的出口价格。前些年,有些出口企业为了争夺订单,不适当地竞相压价。这不仅使国外进口商坐收渔翁之利,而且给国外竞争者提供了反倾销的口实。所以,不适当的低价出口,不仅损失利润,而且损失市场。有鉴于此,我认为,对于国内出口中的压价销售行为,不仅外国政府要管,中国政府也要管一管。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提醒我们的企业:千万要警惕某些外国公司的“倾销引诱”。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

  还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外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包藏着一个用心,那就是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使它们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企业要有一点“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气势。首先,要在吃透国外反倾销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使我们的出口产品既免受反倾销制裁,又保持竞争力。其次,要适应市场,改善经营,提高质量,创建名牌,多方位地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树立我国出口产品的良好信誉。

  关于理性应对,归纳起来无非两句话,一是“善战者不怒”,二是“不为威逼,不为利诱”。

  最后,我提几条具体建议。

  第一,加强应对国外反倾销法的研究工作。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国外反倾销的研究,特别是法律技术和诉讼实务层面的应用性研究,还比较薄弱。当务之急是要有足够的人力和经费投入。希望法学界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也希望国内企业界能够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加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工作。首先是应诉方面的协调,其次是出口价格方面的协调。协调工作包括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和协同行动。此外,还可以订立一些必要的行业规范。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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