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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取消反倾销行政复审 31家钢钉企业谨慎乐观

发布时间:2010-10-25 发布人: 浙江新昌轴承行业协会 点击量: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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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申诉者撤诉请求,决定取消31家中国钢钉企业的反倾销行政复审。 

    2007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钉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70055、73170065和73170075。2008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0%~118.04%。

    2009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新出口商复审。2009年9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次行政复审。

    2009年9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2次新出口商复审。

    2010年1月1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8.13%。

    2010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钉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裁定青岛众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QingdaoDenariusManufactureCo.,Ltd)的倾销幅度为34.14%。

    2010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申诉者撤诉请求,决定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钉的第2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反倾销行政复审是指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延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0)的设立,国际贸易进入新时代。WT0允许合法实施的三种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当属反倾销。在这种经济大背景之下,反倾销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和民族经济免受异国五金等制造工业冲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为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因影响到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利益,也牵涉到出口国涉案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利益,因此需要广大五金出口企业所熟知。
美国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类型和内容

    一、快速行政复审

    在反倾销税令公布起7日内,任何生产商或转售商可以就下述时间进口到美国的货物申请快速复审:在商务部肯定性初裁公布之日起或者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公布之日起进口到美国的货物申请快速复审。如果商务部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得出结论,认为可在反倾销税令公布之日起90日内确定倾销幅度,商务部即可以启动快速复审。

快速复审的程序:

    1.立案

    2.在联邦公报上公告商务部发动快速复审的通知,并将相关内容和资料通知所有涉案关系方,包括向有关人员征求评论性意见的邀请。通知海关要求对在快速复审立案后,反倾销税令公布后90日内进口的涉案货物提交保证金或保函。

    3.商务部对所获资料进行核实,作出终裁。

    由于快速复审的程序相当严格,实践中,进行快速行政复审的情况很少。

二、年度行政复审

    按照美国法律,商务部作出终裁后对应诉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年度行政复审,否则,应诉企业就会得到最高税率。如果应诉企业连续3次复审均为零税率(低于2%),且贸易量正常,商务部才对该企业终止反倾销程序。否则,企业在5年内,每年都要参加一次复审,确定上一年内是否构成倾销。

    依据美国法律,年度行政复审的申请人为有关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相对于出口商的进口商以及国内生产商,以及某些组织甚至包括生产该产品的工会。在复审过程中,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要求出口商提供机密信息,且可以向利害关系人透露有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商业机密的管理工作。列出机密信息知晓人员名单,以限制获取人的范围,并加大对泄密者的处罚。

    商务部在年度复审立案后的245日内作出初裁,并在初裁作出的120日内作出终裁。因特殊情况,商务部应在年度复审立案后的365日内作出初裁,并在初裁作出的180日内作出终裁。

    三、没有出口的行政复审

    没有出口的行政复审是指在立案通知中有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名称,但是他们在行政复审期间没有向美国出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进行年度复审的目标,该企业保持现行的担保比率。在商务部审查复审期间的出口价格,以及该企业在行政复审期间有结构价格,但是没有向美国出口货物。

    在商务部的复审过程中,发放调查问卷。在问卷中声明,在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产品,收回调查问卷后,商务部要求美国海关确定上述企业声明的内容是否属实,如果美国海关确定声明的企业在行政复审期间没有向美国出口产品,商务部将取消该企业的行政复审,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公告中将特别指出,该企业在行政复审期间没有向美国出口产品,该企业的关税比率和上次复审的裁定一致(如果存在上次复审的情况)。

四、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美国关于新出口商资格的规定主要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51节(a)(2)(B),(美国法典第19卷1675(a)(2)(B))。根据该条规定,通常,如果商务部收到受调查产品的某一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请求并且能证明:(1)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调查期间没有向美国出口实施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的有关产品;(2)该出口商或生产商与在调查期间向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任一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那么商务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分别确定其倾销幅度或反补贴税率。

    商务部每年会给予两次启动新出口商复审程序的机会,这两次机会分别是在反倾销税令下达月份之后的第6个月和第12个月。但最终还有其他一些影响立案的因素,这主要在商务部方面,比如:调查经费、人员配置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可能导致商务部延迟或取消立案。

    新出口商的调查方式和程序与普通复审和原始调查基本上相同,但新出口商调查的时间程序相对较快,通常在立案后的第180天作出初裁,初裁后的第90天作出终裁。个别情况下,商务部也会将上述日期分别延至第300天和第150天。

    五、情势变迁行政复审

    情势变迁行政复审是指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后,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有关因素发生了变化,调查机关对于是否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审查。比如,国内产业已经停止生产该产品,或国内已经没有该产业,这时就无倾销以及损害可言。商务部处理情况改变的行政复审的法律依据是19CFR351.221(c)(3)和351.222(g)。在情势变迁复审立案后的240日内作出终裁。

    六、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它是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而确定的复审程序,指的是在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示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

    根据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终裁发布政府反倾销或反补贴令5年期满前的30日内,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根据美国法律进行日落复审的通知,同时列明利害关系人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

    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对复审通知作出相应的答复,美国商务部应在复审开始后90日内作出终裁决定,取消联邦公报公布的日落复审立案通知中的反倾销税以及中止协议。

    如果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商务部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在复审决定发布后的120日内作出终裁,取消反倾销税或废除中止协议。

    如果有利害关系方参与,则应启动全面复审,给利害关系方提供更多的发表意见的机会,以求得裁决的公正、合理。商务部在复审决定发布后的240日内作出终裁;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开始之日起360日内作出终裁。如果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案情特别复杂,可以延长作出终裁的期限至多90天;如果商务部延长作出终裁的期限,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作出终裁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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