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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海关传送的电子报关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通关效率。为规范电子报关数据的填制,提高通关速度,现以天津海关审单处编写的《天津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为例,谈一下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供参考。 注意:该《规范》的编撰与刊印,目的在于指导报关人员规范填制电子报关数据,提高企业通关速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此书作为法律依据将是无效的。由于目前电子报关程序尚在继续完善中,因此《规范》中有关内容如与海关新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海关新规定为准。 天津海关审单处 一、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地区的每一份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除转关运输外,其应与进口/出口口岸一致,其中进口分别为:01津关;02新港;03开发区;04东港;05塘办;06邮办;07机场;08保税区;09蓟县;10武清;20保税处核销补税。出口分别为:51津关;52新港;53开发区;54东港;55塘办;56邮办;57机场;58保税区;59蓟县;60武清。第三位年度,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根据本关区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1、开发区、保税区、武清、蓟县海关注册的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通关,不得越区通关;上述区域性海关也不得越权验放口岸货物; 2、外地企业及上述四个分关以外注册企业应在新港、东港、塘办、机场、业务处通关; 3、天仁、燕京两条船不得在东港通关; 4、经营及收货单位均为外地企业且海运拼箱不得在业务处通关。 二、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三、备案号 此项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该项与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征免性质、商品编号、品名、数量、币制、成交总价、原产地、目的地、征免规定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使用《登记手册》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不得为空。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该栏为空,其客供合同号应录入在第三十五项下。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为《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加工贸易货物转为享受减免税(指《登记手册》的设备转为投资设备等)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为《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的编号,出口报关单为《登记手册》编号。出口报关单有《征免税证明》的,《征免税证明》号应录在备注栏内,审单处无需对其电子数据进行核注。 3。按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对加工贸易货物异地进出口的监管,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1999年底起在天津海关全关区进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中期核注及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互为口岸的传输。凡进出口口岸涉及天津海关所辖口岸的,企业应向合同主管海关保税部门提出异地报关申请,由主管海关办理有关资料传输并核发《登记手册》后,方可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由主管海关将变更后的合同资料传输到天津海关后,方可继续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对正在执行尚未核销的经天津口岸报关进出口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应向原备案海关保税部门提出异地报关申请,在办理有关备案资料传输手续后,方可继续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目前,除西藏地区外,其它地区均采用数据网络传输办法。 4。如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减免税证明所列货物名称笼统或归类有误的,应做退单或删单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到加工贸易手册或减免税证明的签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5。如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所列货品的审批单价与实际申报单价不符的,应做退单或删单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到加工贸易手册签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