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办理外经贸经营权的备案具体程序: 一、网上在线填写“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 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至新虹桥大厦1403: 第二部分、办理海关注册备案: 持以下资料到注册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核发) 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贸厅核发)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注册申请表(在注册地海关商务中心领取,共4张,其中“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1份填写法人代表,1份填写财务主管,后附该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张。“自理报关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报关专用章、法人印章); 企业财务制度说明(财务部门设置情况、人员结构和涉外业务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情况及核算办法),报关单位登记表一式二份; 7、报关专用章(椭圆形尺寸按海关要求,注明企业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 8、经贸部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9、经贸部门对合同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企业合同、企业章程(仅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有关费用:刻制报关专用章50-120元,资料录入费100元,工本费15元;原则上要求3个工作日办理完善。领取“海关自理保管单位登记证明书”。海关网站www.shcus.gov.cn 第三部分、办理国税、地税税务变更登记 第四部分一、办理进出口外汇核销管理登记 一、外管局领取并当场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提交资料: 1单位介绍信正本; 2单位申请书正本; 3对外贸易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公章; 8若外高桥企业需另加外汇登记证。 出口业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进口业务领取“进口付汇名录卡”。 三、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领取证,后补加“进口付汇名录卡”的流程: 1对外贸易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地址:陆家嘴东路181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大厅9号窗口,国家外汇管理局,58845259,53085332,当天可以办好。核销领取证和名录卡各自收费180元。 第四部分二、外汇核销协办员证办理材料: 1企业介绍信正本; 2企业外汇核销员(一般是财务人员)照片一张; 3外汇核销专用条形章(有公司名称、企业海关代码); 4申请书(申请办理《外汇核销员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登记表》复印件; 8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 地址:陆家嘴东路181号人民银行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电话58845259费用:350元,参加出口收汇核销员培训,一个月后办理盖章事项 第五部分一、开立外汇账户申请(外管局)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开立外汇账户申请书,注明币种和开户银行。 审核通过后,领取:外汇账户管理卡,开户核准件,现汇账户使用证; 办理地点:陆家嘴东路181号人民银行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电话58845259 第五部分二、开立外汇账户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国税正本复印件; 5地税正本复印件; 6外汇账户开户核准件; 7现汇账户使用证; 8开户申请; 9银行印签4份,每份3个章; 10发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公函; 12基本户IC卡。 就近具备办理进出口交易能力的银行即可。 第六部分、办理海关电子口岸登记手续 无论新老企业,均需要办理电子口岸入网,领取IC卡。 一.企业至海关办证大厅注册备案窗口领取《企业IC卡申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好后交窗口业务员审批盖章备用。 二、持已填好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 卡登记表》以及备用《企业IC卡申请表》到海关中心进行数据录入。 费用:资料录入费50元 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汇核销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公章。 四、持中心的导入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到省技术监督局进行 资格审查。 五、持导入表到行政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资格审查。费用:无 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持导入表和国税登记证原件到国税局进出口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七.以上三个部门审核通过后,持导入表和相关相关材料到海关制作企业管理员卡和操作员卡。费用:820元。 八.携带已制作好的IC卡和相关纸面材料到市外经局、外汇管理局和海关办理审核和授权等事宜。 九.将各单位审核通过的导入表交至海关注册备案窗口; 第七部分、办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备案手续 一、到网上打印“自理报检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相关资料到海关局本部窗口核查: 第八部分、办理退免税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必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3、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6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7海关代码;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限外资企业) 地点:国家税务局上海分局www.csj.sh.gov.cn,中山南路865号12楼,电话62689900-1212 第九部分、产地证注册须知 (一)、必备文件 (二)、关于《注册登记表》的填写 (三)、操作程序 (四)、几点注意: 《注册登记表》中所述手签人员应报名参加三检局举办的申领员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由该局发给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证》,方可签字; 第十部分、出口单位首次核销单需提供的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 2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企业操作员IC卡; 3刻有单位名称和企业法人代码的条形章或公章; 4操作员或者代办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出口合同复印件; 6申领核销单前必须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一部分、企业海关年审材料: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六、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七、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