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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