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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曲轴的修理。经过修理的曲轴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技术要求
1.1曲轴修复前应进行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但轴颈上沿油孔四周有长度不超过5mm的短浅裂纹或有未延伸到轴颈圆角和油孔处的纵向裂纹(轴颈长度小于或等于4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mm;轴颈长度大于4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5mm)时,仍允许修复。
1.2曲轴滑动轴承轴颈磨损后,应按表1的曲轴分级修理尺寸修理。组合式曲轴滚动轴承轴颈磨损逾限,滑动轴承轴颈超过其允许的使用极限尺寸时,允许进行补偿修理,恢复至原设计尺寸。
注:原设计是指制造厂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下同)。
①各级修理尺寸仍采用原设计尺寸的极限偏差。
②9级及9级以后为不常用尺寸级。
③分级有特殊规定的曲轴,应按其原设计执行。
1.3补偿修复轴颈时,可采用金属丝喷涂、电振动堆焊、镀铁、镀铬等方法。其他部位磨损逾限后,根据情况,除可采用上述方法外,也可以采用手工弧焊等方法进行恢复性修理。补偿修复层应均匀适当,机械性能满足使用要求,见附录A(参考件)。
1.4曲轴修磨后,同名轴颈必须为同级修理尺寸。
1.5曲轴主轴颈及连杆轴颈端面磨损逾限后,应予修复至原设计规定的轴颈宽度。
1.6曲轴修复后,以两端主轴颈的公共轴线为基准时:
a.中间各主轴颈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5mm。
b.各连杆轴颈轴线对主轴颈轴线的平行度公差:整体式曲轴为Φ0.0lmm,组合式曲轴为Φ0.03mm。
c.与止推轴颈及正时齿轮配合端面的端面圆跳动公差为0.05mm。
d.飞轮突缘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4mm;外端面的端面圆跳动公差为0.06mm。
e.皮带轮的轴颈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5mm。
f.正时齿轮的轴颈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3mm。
g.变速器第一轴轴承承孔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6mm。
1.7各主轴颈及连杆轴颈的圆柱度公差为0.005mm。
h.油封轴颈的径向圆跳动公差,采用回油槽防漏的为0.l0mm,采用油封圈防漏的为0.05mm。
1.8连杆轴颈的回转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的基本尺寸,整体式曲轴的极限偏差为±0.15mm,但同一曲轴各回转半径差不得超过0.20mm,组合式曲轴的极限偏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9以装正时齿轮的键槽中心平面为基准,连杆轴颈的分配角度偏差为±30ˊ。
1.10起动瓜螺孔螺纹损伤不得多于2牙。
1.11主轴颈及连杆轴颈表面光洁度应不低于V8,圆角处表面光洁度不低于▽7。
1.12主轴颈和连杆轴颈两端的圆角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规定。但采用金属丝喷涂和电镀修复的曲轴,修竣后的圆角半径允许适当减小。
1.13组合式曲轴必须按原位装配,装合后各滚动轴承轴颈同轴度公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4曲轴油道应清洁畅通。油孔应有倒角。
1.15修复后的曲轴不得有焊渣、毛刺、金属飞溅等杂物,加工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刻痕、黑点、碰伤、凹陷、发痕、孔眼及其他缺陷。但用电振动堆焊修复的曲轴表面允许有细微的龟纹。1.16曲轴须进行平衡试验,其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7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