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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于2008年5月28日的《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及《香港商报》与巨潮网站,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6月18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瓦轴集团3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江忠元(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23,473,7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其中内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4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6%。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9,473,754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0.1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0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23,47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473,75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07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323,47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473,75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323,47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473,75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23,47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473,75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0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209,124.81元,按母公司税后净利润88,296,512.44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年初未分配利润178,371,959.59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3,660,433.16元。
公司决定以期末总股本40,2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4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6,104,000元。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意323,47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473,75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公司2008年生产经营计划(包括2008年财务预算)》
同意323,47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473,75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同意323,47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473,754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公司200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资股244,000,000股对议案中除了"议项3、18、20"以外的所有议项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回避。其余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473,7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9,300,000股对其中的 "议项3、18、20"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回避。同意244,173,7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内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四位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 马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