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 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公告规定,2008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0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上述自卸车装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你还可以到,全国企事业信息查询与此文相关的企事业信息008年10月1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下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另据公告,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了先征后退。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主要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