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平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商标和冠名权后,因使用费问题诉诸法院。因平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举证不能,1月16日,自治区高院发布,终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平罗轴承公司支付西轴公司215万元。
2005年1月31日,西轴公司与平罗轴承公司签订《“NXZ”商标及“西北轴承”冠名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西轴公司许可平罗轴承公司使用“NXZ”商标及“西北轴承”冠名权,许可使用期为1年,即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因商标使用费纠纷,西轴公司将平罗轴承公司起诉到法院。2010年2月,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平罗轴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西轴公司商标使用费15万元。一审宣判后,西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西轴公司两次给平罗轴承公司开具2005年商标使用费发票22张索要该费用。平罗轴承公司抗辩200万元已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在账务上作了处理,有双方记账凭证予以证明。但在提交证据时,平罗轴承公司对于鉴定机构作出200万元未支付的鉴定结果未提出合理的反驳理由,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抗辩已通过债务抵消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改判西北轴承集团平罗轴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费共计215万元。(记者 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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