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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对我国激光加工机械作出消费者警告

发布时间:2014-06-10 发布人: 新昌金戈轴承有限公司 点击量: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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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激光加工机械发出消费者警告。该案的通报国为德国,通报涉及的激光切割和雕刻机械款式 / 型号为 S H - G 35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产业分类码( OE C D Port a l Cate g ory )为 8 2 0000 00 (带电源的工具 / 设备)。
    通报指出,该款激光加工机械属于第四类激光产品,却没有相应的防护装置,易造成烫伤。此外,该款产品没有提供使用国语言的说明书,也缺少一定的警示文字和图标,存在一定的危险,不符合欧洲机械指令 200 6 /42/ EC 和相关标准 EN11 5 53 。目前,德国当局已对该产品采取禁止销售及相关措施。
    激光产品危险等级分类是描述激光系统对人体造成伤害程度的界定指标,可以分为第 I 类激光(无伤害)到第 IV 类激光器,如 2000 瓦二氧化碳激光器(可以切割厚钢板)。制造商必须在第 II 类、第 I II 类和第 IV 类激光产品上贴有带激光危险等级分类字样的警告标签。出口商应关注不同市场对激光产品要求,切实按照标准要求组织设计生产,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相应的警告标识,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

 




      (来源:质量时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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