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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虚假宣传 违法遭到处罚

发布时间:2007-10-20 发布人: 新昌金戈轴承有限公司 点击量:1182
平原晚报讯:一家商户在与洛阳轴承公司销售总公司签了一年的代理期限,被授权经营该公司产品,但是该商户却夸大代理期限。对此,卫滨工商分局在接到厂家的举报后,依法对该商户进行了处罚。

今年8月中旬,有市民向本报反映,称有一家商户在制做的门头广告上称其代理经销洛阳一家轴承的宣传系虚假宣传,根本不是事实。接此线索后,记者随即来到这个商店进行了暗访,正如先前市民举报所称,记者见到在该市场B座的一间商户的门头广告上标出了“授权证号:NO.04005,连续6年洛轴签约代理商”的字样。

在该商店内,记者佯装购买轴承,想看一下洛阳轴承公司的授权书和牌匾,对方闻听后表示商店刚开业,老板没在家,授权书和牌匾均锁着,无法出示。随后,记者与洛阳轴承公司维权部取得联系,对方说他们公司并没有和该商户签长达6年的代理协议,该商户属虚假宣传,他们公司已经将此情况举报至我市工商部门。

10月15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在接到相关人员的举报后极为重视,立即将此情况转至卫滨工商分局进行查办。经过调查,市恒业公司今年4月开始在某市场内设立经营部,制作的门头招牌内容标有注册商标、授权证号、连续6年签约代理商的字样。2004年元月,市恒业公司与洛阳轴承集团公司销售公司签了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市恒业公司在代理经营他们的产品,授权号04005,并发了授权书和牌匾,授权期限为1年(即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洛阳轴承集团公司和永成煤电集团共同出资成立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延续了洛轴轴承主营业务。而市恒业公司却没有与新成立的公司签代理协议。

据了解,市恒业公司在其商店的门头广告上使用过期授权号04005,并将1年代理期限夸大成连续6年,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市恒业公司已构成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犯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将其门头上“授权证号:NO.04005,连续6年洛轴签约代理商”的字样去掉,并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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