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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保税制度(BondedSystem)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在保税区内商品可以存储,也可以进行分类、改装、混合、加工,运出时不交纳出口税。这些商品如进入国内市场,则按进口对待,须交纳进口税。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有国营的,由该国海关所设置,有的是经海关批准注册私人经营的。外国商品的保税期限由一个月至半年,多则3年,在此期间内由海关进行监督。保税货物如需废弃,要申报海关,如有丢失,需交纳关税。设置保税区的目的是为进口货物提供装卸、储存场所,便于办理海关手续,便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于货主选择交易时机进行成交,发展转口贸易。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DefinitionofValueBDV)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估价规定。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其完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货物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时,才接受其为估价的依据,否则需由海关估定一个“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是按到岸价格为标准制订的。“正常价格”是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因此有人称它为“抽象概念的到岸价格”(NotionalConceptofCIFValue)。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限制,因此,经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仍会有一部分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作为本国的海关估价规定。差别关税(DifferentialDuties)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差价关税(VariableImportLevies)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如: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byProductReductionofTariff)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法。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这一成对当事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通过这种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缔约各国不仅从它所直接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成对的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缔约各国不仅通过最惠国条款获得间接利益,还可以通过扩大贸易给其他缔约各国的经济带来进一步繁荣。缔约各国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作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在这次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组在1990年1月30日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参加国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来谈判关税减让。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讨价还价方法来进行关税谈判,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又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超保护贸易政策(PolicyofSuper-protection)帝国主义国家为维持国内市场的垄断高价和夺取国外市场而采取的一种进攻性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措施是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更严厉的许可证制度及外汇管制,如对进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进口关税或禁止进口,对出口商品给予津贴或关税减免等。超保护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不同,它已经不是限于保护国内的工农业生产,而是保护高度发展的垄断集团利益;不是防御性的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进攻性的夺取国外市场,实现经济扩张。成本(Cost)产品价值的一部份货币表现。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者劳动报酬。一般用C+V代表成本。每个企业都必须依据成本把所消耗的资源补偿回来,以保证生产不间断地继续下去。成本是价格形成的最低界限。从广义来说,成本既指一切生产部门,如农业,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的生产成本,也指商业和物资部门的销售成本。成本有各种形态,计划成本和报告成本,试制成本和生产成本,正常生产成本和非正常生产成本,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设计成本和预测成本等等。成本是国家考核部门和企业工作质量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它是国民经济综合性的质量指标。成本的水平和动态反映出本部门或企业的工作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和企业管理费用是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降低成本可以增加积累,从而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出厂价格(CostPrice)又称生产价格,生产者价格。指工厂生产时所发生的成本,加上工厂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即是商人为了转售(resale)目的而支出的进货价格。初级产品(PrimaryCommodity)指未经加工或因销售习惯而略作加工的产品,如天然橡胶、原油、铁矿石等农林牧渔矿产品。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初级产品分为食品,饮料,农矿原料,动植物油脂和燃料五大类。初级产品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商品,约占发展中国家出口总值的3/4,大部份输往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初级产品约占1/3。初级产品的价格(ThePriceofPrimangProducts)初级产品中很多是工业原料,其价格变动的特点,一般说来,是涨、跌幅度较大;又如果一般经济行情有变化,它的涨、跌反应都较快。更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经常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垄断组织的压价,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至今还没有摆脱单一经济状况,只信赖一、二种初级产品出口,作为外汇收入的来源,那就更容易遭到垄断低价的盘剥。所以一般说来,初级产品价格,尽管有暴涨的时候,但不用很久可能就遭到压抑而出现暴跌。从较长远的时间看,初级产品价格即使有所上升,但总是远远跟不上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如果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例如:某些矿产品),情况就会有改变。它们除了一般地具有原料品价格变动的特点外,还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垄断性。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鼓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它是政府或同业公会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出口商以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便降低成本和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自重商主义时期就有的,并延续至今的一种鼓励出口措施。出口补贴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东京回合中达成的《贴补与反贴补税典》中附带列举的出口补贴主要有:1.政论对部门或企业按其出口实绩直接给予补贴;2.允许出口商保留一部分出口所得的外汇;3.对出口商计征直接税时给予折扣;4.出口商品间接税的减免等等。关贸总协定是反出口补贴的。它规定,缔约国如果用出口补贴,不论任何形式,也不论直接或间接,均应以书面报告其性质,程度以及估计产生的影响。如损害其他缔约国利益时,双方应进行协商限制使用贴补的可能性。尽管关贸总协定对出口补贴未规定严格限制,但也不准许对初级产品以外的商品给予出口补贴。有些国家对于出口国给予出口补贴的商品,在进口时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出口补贴的作用。在对待农产品问题上,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的利益是很深的。那些生产效率高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对部分产品而言),要求取消或者大大限制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而欧共体由于其共同农业政策的补贴是至关重要的,且相当普遍,就认为补贴有极大的价值,但同时又倡议某种形式的市场划分来限制成本。对此,美国是坚决反对的。出口动物产品检疫(QuarantineofExportAnimalproducts)商检局对出口动物产品及野生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工作。畜、禽及肉类罐头必须经过检疫,符合规定方可输出。畜、禽及肉类罐头所用原料必须是来自安全非疫区的畜、禽,经兽医进行宰前宰后检验,适用于人类食用,由主任兽医签发兽医卫生检验证书,进口国有关当局凭以验收通关。出口管制(ExportContral)一国政府为一定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及输往的国家。实行出口管制的几类商品有:战略物资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国内供不应求的商品、某些古董及艺术品等。出口税(ExportDuty)关税的一种。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