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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品名

发布时间:2013-10-06 发布人: 新昌金戈轴承有限公司 点击量: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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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准确,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国际上为了便于对商品的统计征税时有共同的分类标准,早1950年,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又称《市鲁塞尔海关商品分类目录)(BTN)。CCCN与SITC对商品分类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采用不同目录分类在关税和贸易、运输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该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备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所以,我国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品名相适应。一.约定品名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是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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