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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商品标签及标记

发布时间:2013-10-06 发布人: 新昌金戈轴承有限公司 点击量: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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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商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纷繁复杂,让人眼花缭乱。在这方面,欧盟既没有一个关于商品标签或标志要求的总的法律,也没有一个指导性的法律目录。国内企业面对如此众多的产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规定,常常无从入手。笔者通过本文对欧盟市场上常见的标签标记做一个全面、清晰的介绍和浅析,帮助国内企业在短时间内对欧盟产品标签标志的规定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避免因产品标签标记方面的问题而蒙受损失或延误进入欧盟市场的时机。  一、前言  企业在考虑产品需要哪些标签或标记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时,首先要清楚:欧盟市场上的商品标签及标记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自愿性的。欧盟的一些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性标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对强制性标志与自愿性标志都予以了说明。在有些情况下,欧盟规定,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一种标志是强制性的或是自愿性的。还要强调指出,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在一些欧盟成员国间已经成为市场促销的宣传手段。本文重点介绍欧盟市场消费品(一般而言,指与公共健康及环保有关的商品)所需要的强制性标志,也概括性介绍欧盟市场上常见的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  国内企业要分清欧盟市场上商品标记(mark)与标签(label)的区别。标记是指出现在商品或其相应包装上的一个符号或图形。这包括警示危险的符号或表示产品能够再循环利用的图形。使用标记(mark)的目的是提示最终用户在消费或使用商品时应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环保方面的问题。标签(label)是以文字或数字的形式出现的,虽然要求使用标签,但该标签也不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可被识别。一般来说,标签主要是提供产品的更为详细的情况,如尺寸,或指出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种物质,如纺织品或电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  二、标记或标签的应用范围  (一)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CE认证标记●家电产品  ●纺织品●价格  ●化妆品●医疗设备  ●易引发爆炸的物品●体积  ●电子电气设备●汽车  ●海运  (二)自愿性标记及标签  ●生态标签(Eco-Label)  ●“绿点”标记  ●再循环利用-分类回收  ●“节能之星”标签  ●“e”标记  三、本文分析的标签标记的应用范围  (一)欧盟现有成员国  截止到2003年底,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希腊、葡萄牙、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芬兰、意大利、瑞典、法国、卢森堡、英国。  (二)欧洲经济区(EEA)的其它国家    冰岛、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  (三)欧盟预备成员国  2004年5月,以下10国将成为欧盟新成员国,包括:塞浦路斯、立陶宛、捷克共和国、马尔它、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  (四)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等三国可能于2007年成为欧盟成员国。  四、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一)CE标记  CE标记是欧盟最知名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强制性标记。欧盟所有“新方法”法律中对CE标记都做出了规定,CE标记要求产品必须达到统一的基本标准,主要是关于安全、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标准。CE标记主要用于对下产品类别:  ●索道设备●人身保护装置  ●民用爆炸物●压力设备  ●建筑产品●无线电及电讯终端设备  ●电磁兼容●娱乐性船舶  ●天然气设备●冰箱设备  ●热水锅炉●机械  ●电梯(升降机)●玩具  ●低压设备●简单压力容器  ●医疗设备(3)●具有爆炸可能性场合使用的设备及保护设备  ●人工称重设备  欧盟“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统一的欧洲标准,生产商达到这些标准就满足了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基本要求。但有时,一些非欧盟标准也能够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中的指令要求,生产商必须得到具体成员国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不是根据自己认为合乎要求就可以。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所有产品系列都可以通过其它一系列安全警示标记来表明自身的安全性。  关于CE标记及欧盟“新方法”指令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以下网址:http://www.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newapproach/legislation/guide/document/chap07.pdf及http://www.newapproach.org  (二)纺织品  欧盟关于纺织品的名目可参见欧盟第96/74/EC号指令。  欧盟规定,进入市场的纺织品必须贴有标签或标记。出售给消费者使用的纺织品的名称、规格及纺织纤维的情况在标签上都必须予以注明。各成员国可要求纺织品标签或标记必须用本国语言注明。  欧盟第94/11/EC号指令对鞋类产品中主要部分的标签做出了规定,要求标签必须说明表层,里层及鞋垫及鞋底的材料。标签必须采用欧盟上述指令中规定的图形或文字形式。标签必须牢固、清晰并易于识别。生产商或其在欧盟地区内指定的代理商负责保证标签及标签内容的其实性。欧盟94//11/EC号指令中规定的内容必须提供,但对于鞋类产品标签上是否可以加注其它信息,欧盟未予以禁止。  (三)化妆品  欧盟第76/768/EEC号指令对化妆品做出了规定。   欧盟规定,化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必须清晰注有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地址(或注册办公地点)、包装时的名义内容(重量或容量)、以“最好于…前使用”表示的最短保质期、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及用于识别该产品的批号。产品性能及所有成分列表也必须在包装上注明。成员国可以要求标签上的内容必须使用本国语言。  (四)家电电器  欧盟第92/75/EEC号指令对家电电器的标签及耗电标准做出了规定。  该指令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子指令,对每种家电的节能标签做出了详细、特定的要求。子指令涉及每一类家电,包括冰箱、冷凝机及其附件、洗衣机、微波炉、空调设备、烘干机及其附件产品、洗碗机、热水器、热水储存设备、照明设备等等。  (五)危险物品  欧盟第1967/548/EEC号指令对危险物品的分类、包装及标签做出了规定。  欧盟规定的危险物品的标签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危险物品的名称;  ●危险物品的来源(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地址);  ●危险标记及关于使用该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的警示;  ●由这种危险可导致的明确损害;  标签的大小必须不少于A8尺寸(52?74mm)每个危险符号至少要占标签面积的十分之一。成员国可要求标签必须使用本国语言。如果包装太小,标签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如果非爆炸及非毒性物品所包含的危险成分很少,对使用者带来危险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则该产品包装上可以不贴危险标签。  如果危险物品可以被确定为以下类别:爆炸性、氧化剂、可燃性、有害性、毒性、腐蚀性、污染环境性等,必须贴有相应标记。另外,危险物品的包装上必须贴有一个向上的三角形,确保从外观上即可识别是危险物品。  应该指出的是,欧盟关于危险品的1967/548/EEC号指令经过了多次修改,因此在实际应用时应参阅相关欧盟文件。  (六)易爆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  欧盟第94/9/EC号指令对易爆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做出了规定。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tex/direct/text94-9-en.pdt  此指令规定的产品除必须贴有“CE”标记外,还应贴有专门要求爆炸保护的“Ex”标记。在“Ex”标记旁还要有符号来注明该产品在欧盟指令中规定的类别。  (七)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  欧盟第2002/96/EC对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做出了规定。  该指令涉及以下类别产品:  ●大型&小型家用电器;●玩具及运动用品;  ●消费设备;     ●医疗器械;  ●照明设备;     ●监控设备;  ●IT&电信设备;   ●自动售货机;  ●电子电气工具;  该欧盟指令规定的产品必须标有不能弃于生活垃圾箱的标记。电池产品也必须贴有该标记。如果该标记无法在产品上注明,则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  (八)数量、体积或容量  欧盟第80/232/EC号指令对产品的名义数量、体积或容量范围做出了规定。  http://europa.eu.int/eur-lex/en/consleg/main/1980/en_1980L0232_index.html  欧盟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要以标准数量出售。该指令规定了欧盟允许的名义数量、包装大小及喷散雾剂容器大小的范围。必须指出的是,欧盟规定所有标签应用公制注明,但允许在2009年底前使用公制及英制两种度量衡标注。    (九)价格显示    欧盟第98/6/EC号指令对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的价格显示做出了规定。http://europa.eu.int/comm/consumers/cons_int/safe_shop/price_ind/index_en.htm  该指令规定,为方便消费者比较产品价格,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注明出售价格及计量单位价格。如果产品广告中提及销售价格,也必须提及计量单位价格。如果产品是以散装形式出售,则只需标明计量单位价格。成员国可以对小型零售店对该指令的执行做出其它变通规定。  (十)汽车产品  欧盟对于汽车产品的指令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utomotive/directives/vehicles/index.htm  欧盟针对汽车产品出台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几乎所有汽车部件都必须进行安全认证。“e”标记后加数字或字母来表明认证程序在哪一成员国执行。以下为主要欧盟成员国家的相应代码。  德国-1、法国-2、意大利-3、荷兰-4、比利时6、西班牙-9、英国-11、卢森堡-13、丹麦-18、葡萄牙-21、爱尔兰-IRL、希腊-EL。在上述认证标记的旁边必须提供一个四位数的“基本批准号”,该号码提示了产品符合的相应欧盟指令号及产品类别。  (十一)汽车照明设备    欧盟关于照明设备的规定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utomotive/directives/vehicles/index.htm  包括民用车辆、低载重生产用车辆、轻型及重型货辆、拖车、摩托车、吊车、农林用拖拉机、特种及越野车在内的车辆如希望进入欧盟市场,其前灯、刹车灯及转向灯必须通过相应测试并获得“圈内e”标记认证。  (十二)海洋及船上用品欧盟第96/98/EC号指令对欧盟市场上的海洋及船上用品做出了规定。 http://europa.eu.int/comm/transport/themes/maritime/english/safety/l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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