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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贸易结算方式[MethodofSettlementunderTradeAgreement]中国与苏联、东欧及朝鲜、蒙古、古巴等国家的出口贸易采用的结算方式,它是在换货和支付协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国银行与这些国家的国家银行,为了便利贸易,按照订立的交货共同条件,分别签订了两国银行结算手续议定书,在支付方面所作的规定主要有:(1)清算帐户;(2)清算货币;(3)清算范围和结算方式。其结算程序为:卖方在货物发运并取得运输单据后,即将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全套单证,填写“立即付款出口结算申请书”一并提交本国银行办理结汇。银行根据合同(海运出口参考装船通知书)审核无误后,即将货款金额记人买方国家银行的借方帐户,同时也将货款划入卖方贷方帐户,并将有关单据连同付款通知书寄交买方国家银行。买方国家银行收到后,将相等的金额记人卖方国家银行帐户,并向买方收取付款通知书所列的货款金额。协定贸易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一般包括:(1)发票,它是协定贸易结算中的主要单据,其内容必须与合同相一致,协定结算不使用汇票,因此发票起到货款收据的作用;(2)发运清单,它记载商品的品名、货号、批号、件号、包装件数、每件毛净重、数量以及收货人、到站、车号、运单号等事项,发运清单只用于陆运,海运则使用一般格式的装箱单;(3)品质检验证书,按照交货共同条件或合同的规定,可由商检局、制造厂或供货人(出口方)签发;(4)运输单据,对苏联、匈牙利和朝鲜、蒙古等国家的陆运货物用国际货协运单,对波兰、捷克、罗马尼亚、古巴等国家的海运货物由对方派船来我方港口接货,使用船方提供的海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