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0575-86383726
◎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贸易资讯 >>进口合同的履行--接货 提示:找轴承配套产品请点这里 我也要发布产品信息

进口合同的履行--接货

发布时间:2013-10-06 发布人: 新昌金戈轴承有限公司 点击量:984
接货包括监卸和报验。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业务。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指定接货代理,此时出口商在填写提单时,在被通知人栏内应填上被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船只抵港后,船方按提单上的地址,将“准备卸货通知”(No-ticeofReadinesstoDischarge)寄交接货代理。接货代理应负责现场监卸。如果未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明示接货代理,则也可由进口方在收到船方通知迳直寄来的“准备卸货通知”后,自行监卸。但大多情况下,仍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收货人的代表,现场监卸。监卸时如发现货损货差,应会同船方和港务当局,填制货损货差报告。卸货后,货物可以在港口申请报验。也可在用货单位所在地报验。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卸货港口向商检机构报验:(1)用于法定检验的货物;(2)合同规定应在卸货港检验;(3)发现货损货差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后,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对货物加以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如果买方经检验,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因此,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本网介绍
  • 举报、删除、修改及认领信息
  • 会员服务
  • 友情链接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轴承网 (创办于2006年) 客服咨询:0575-86383726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报警处置中心 备案号:浙ICP备05073488号
    轴承网―以新昌轴承为依托,致力推动轴承行业电子商务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