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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术语的中译名为货运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原文为FreeCarrier(...namedPlace)。此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区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承运人,即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按此术语成交,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接受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必须按买方指示,把货物交给运输代理人,如果卖方指示交给某一个人,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置于该人照管之下,就可认为卖方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术语的适用范围最广,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这种贸易术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将发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便于人们使用这种重要的FCA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还对与此术语有关的“运输站”和“集装箱”的含义,也一并作了解释,按其解释,“运输站”系指铁路,货运站,集装箱站或码头,多用途货运站或类似的受货站。“集装箱”包括用来组合货物的任何设备。如各种类型的集装箱和/或托盘,托车,可转换车身,滚装设备,航空柜,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按《1990年通则》的解释,FCA术语,不仅适用于当卖方通过把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履行其交货义条的情况。且预期它也将适用于货物没有被按传统方式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海上运输。若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把货物交到货站,显然,使用传统的FOB术语是不适合的,这是因为按FOB条件成交,自货实际上,卖方却无法控制货物或发出有关保管货物的任何指示,故船舷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在采用滚装,滚卸和集装箱运输条件情况下,不宜采用FOB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更为适宜。按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1.卖方的基本义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主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按FCA术语成交,本应由买方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动输合同的义务,但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如铁路或航空运输)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在FCA术语中,本来没有必要详细说明卖方应如何将货物交运人,然而,为了便于买卖双方采用F组术语中“重要的”FCA术语,《1990通则》在规定卖方的义务时,特决用较大的篇幅,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航运,空运多式联运及未指名运输方式交货的通常做法,也一并分别作了具体解释,详细了解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情况下交货的具体做法及正确理解完成交货的含义,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和划清交接货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