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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付结算方式1.汇付结算方式的意义汇付(remittance)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2.电汇结算方式的种类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属于买卖双方的一种商业信用。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电汇的英文全称为TelegraphiCTranSfer,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或者通过SWIFT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银行只提供服务,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卖方交货后交出单据,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同时汇付也可以是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实践中,除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在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时采用汇付外,汇付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及佣金的支付。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汇款方式,其业务流程是:先由汇款人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在由汇出行拍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汇入行给收款人电汇通知书,收款人接到通知后去银行兑付,银行进行解付,解付完毕汇入行发出借记通知书给汇出行,同时汇出行给汇款人电汇回执。 3.汇付结算方式的特点汇付,又称汇款,属于买卖双方的一种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银行只提供服务,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卖方交货后交出单据,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同时汇付也可以是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实践中,除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在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时采用汇付外,汇付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及佣金的支付。(二)托收结算方式1.托收的意义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日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2.托收的种类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性质也为商业信用。它分为跟单托收(DOCUMENTARTBILLFORCOLLECTION)和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两种方式。在国际贸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远期,D/P即期),承兑交单(D/A)。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如果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同时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时,除非事先约定,银行也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在货物已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出口人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尤其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此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相当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托收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买方就可减少费用支出,也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所以采用托收方式应特别注意对进口商资信的考察,一般只采用付款交单方式,采用承兑交单要从严。3.托收的特点 托收业务属于银行参与的商业信用,但银行在参与的过程中不会像信用证那样使之变为银行信用的结算,银行只是在其中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委托业务的性质,此过程中不承担付款和收回货款的责任。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银行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 托收结算方式,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能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也就能取得货物。在托收结算中,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进口商是否付款与银行没有关系;出口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单据,出口商仍将收到货款。进口方无力偿付或商品行情发生变化,进口商无利可图或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进口商蓄意欺骗等原因,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导致出口商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相对来讲,对出口商而言D/A承兑交单比D/P付款交单风险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三)信用证结算方式1.信用证的意义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2.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L/C),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6)循环信用证,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循环;(7)对开信用证;(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9)预支信用证;(10)备用信用证。3.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有三点:(1)信用证结算方式把本该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货款的任务转嫁到银行,使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的媒介作用变为了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保证了出口商能够及时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信用证的主旨在于向受益人提供了一个付款保证,受益人一旦向开证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就能从开证行取得偿付。(2)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但是银行并未参与合同的签订,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信用证与合同时相互独立的两个契约。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的另一种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银行向受益人付款的依据是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3)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开证行是凭单据付款的。银行只负责谨慎核查所提交的单据,确认它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从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不管交易事实如何。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凭单据上的不符点进行拒付。因此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的交易具体有本质的区别,它只是一项单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