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西县委
临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阳光轴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
为加快经济发展,推进项目建设,吸引更多的内外客商到园区投资兴业,经县委、政府研究,凡进园区建设的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凡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亩地投资率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均可入园。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一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要求一年内建成投产,3000万元以上一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两年内建成投产,其中第一年投资不少于50%。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多必须在三年内建成投产,其中第一年投资额不得少于40%。对进入园区的企业,由国区协助办理立项、注册、环评、占地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
二、对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投资1000万元,县政府对入园企业支持环保或技术改造资金80万元一130万元,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可更加优惠。
三、对投资2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对投资2500万元以下的高税源项目,若在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交纳地税能保证达到200万元的,在不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情况下,也可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其享受的扶持资金须待交足20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拨付。
五、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到投产之日,其应缴纳的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
六、对往园区引进项目的引荐人实行奖励,凡引进园区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进行奖励(以千万元为单位整数计算)。对于贡献较大的,还可给予重奖。
七、进入园区的企业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按照规划,既可由园区统一组织施工,也可自行施工。对于自行施工的,确保不受任何影响干扰。
八、确保对进入园区的企业达到“四通一净”,即:路通、电通、供排水通、电讯通到厂外、所占地净。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临西县委
临西县人民政府
20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