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两年内,历经两次劳动仲裁,职工姜某仍在维权。8月1日,记者从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获悉,7月23日,该院判决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与姜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姜某是宁夏西轴综合厂工人,1999年西轴股份公司与西轴综合厂合资成立西北轴承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姜某也随之到该公司工作。2002年,西北轴承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合资成立宁夏西北富安捷铁路轴承有限公司(简称“富安捷轴承公司”),姜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5月,包括姜某在内的260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富安捷轴承公司终止了与原西轴股份公司26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同年5月16日,西轴股份公司与富安捷轴承公司就部分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及终止后有关事宜协商后,富安捷轴承公司与70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142名职工与西轴股份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5年6月,姜某等11名职工向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西轴股份公司与11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6年,西轴股份公司与姜某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11月,姜某以 “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西轴股份公司与姜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2月,西轴股份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西夏区法院。
( 法治新报 )